6月19日,中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除这一规定外,“草案”还有诸多保障消费者安全与权益的规定,诸如不得搭售商品或服务、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指定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等,显然符合当前网络消费者对于自身权利更加珍视的现实,体现了严格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决心和意志,具有进步意义。但另一方面,对于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我们也应进行全面精确的理解。
需要明确的是,网络平台经营者和具体的商家是不同的法人实体,分别承担不同的义务,禁止销售可能侵害消费者的商品,主要是商家的责任,必须让商家承担起维护“第一防线”的重责。只是由于科技的发展、消费者购物习惯的改变,以及网络平台的特殊性,法律才逐渐开始要求平台也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里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有两个最重要的条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及“未采取必要措施”。为了确保这种连带责任不被扩大化,让网络平台的义务保持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就必须对这两个条件进行符合常理的严格界定。
所谓“知道”,是指平台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问题或者存在隐患,而“应当知道”里的“应当”应以常情常理来判断,比如已经有大量消费者投诉,或者已经有媒体进行了报道,或者工商执法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平台不应推卸义务。但同时,只要平台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消费者、惩罚违法商家以及各种消除隐患的措施,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只有在“明知而不作为”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掌握相关信息者的“应知”不应被自动理解为平台的“应知”。一个电商平台上通常有成百上千家经营者,要求平台掌握他们的所有情况,甚至能进行动态的监督,这是不现实的。
如果《草案》通过,在未来的法律执行过程中,必须要确保这里“应知”的范围不被扩大化,这样才能确保平台和商家的责任得到公平分配,这才最终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当然话说回来,具体到千变万化的现实中,什么情况“应知”可能也是一件很有争议的事情。现在立法只是第一步,未来遇到各种实际情况和纠纷,需要出台更细致的司法解释,就不同情况如何处理做出规定。
网络购物的流行的确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安排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法律当然应该予以关注,并做出与时俱进的合理反应,调整相关的权利义务框架。但法律在适应的过程中还需要保持相当程度的连续性,以避免给企业的激励机制造成太大的冲击。一直以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假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商家出售假货,那么按理来说消费者第一时间还是应该去找工商部门来解决,同时工商部门作为政府机构也负有这样的义务。
电商平台的出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极大便利,要确保这个产业的合理发展,就要注意不能让过度管制扼杀它的活力。虽然“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平台的确要在这方面出力,但不能只因为电商平台规模大、与消费者的接触面广,消费者找平台比较容易,就要求它承担很大的责任,甚至把政府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转移给它。目前保护消费者更需要做的是让他们能更有组织性、更便利地投诉,让政府部门有积极的作为“公仆”的服务精神,并处理好异地购物越来越多所带来的维权难题和行政协调难题。电商所处的监管环境肯定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我们一定要注意这样的变化循序渐进,符合企业的预期,以维持这个行业的创造性、活力与增长势头。